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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細則(​ 滬教委國資[2014]31號)
發布日期:2023-12-06 02:42:34   發布人:凯捷体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教委系統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規範出租出借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和市財政局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的法規,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總則》,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事業單位,是指市教委系統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高等學校、中等(含專業)學校🧔🏽‍♀️、直屬事業單位。本細則適用於事業單位利用部分存量閑置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獲取租(借)金等資產收益的管理。事業單位利用政府劃撥使用的非產權房屋及構築物對外出租出借參照本細則管理💮🤔。市教委系統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部分存量閑置資產僅限於實物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指房屋及構築物♓️、儀器設備等);庫存物資(指庫存低值耐久品、材料易耗品)🤽🏻。其他類型資產的出租出借將另行規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管理,按照“統一領導1️⃣,分級管理,明確職責𓀀,管用結合,程序規範”的原則👨🏽‍🌾,完善管理體製;健全管理製度;落實管理責任🎇。

第五條 事業單位實施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事業單位應保證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將單位存量閑置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二)資產出租出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體現市場化定價,保證出租出借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資產出租出借收益的合法權益🤘。

(三)事業單位用於出租出借的資產,應確保產權清晰、權屬無爭議;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第六條 事業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該資產已被依法查封、凍結🌺。

(二)該資產的出租出借,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該資產的出租出借♒️,未取得產權人同意。

(四)該資產具有產權爭議☯️。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出租出借的資產🤦🏽‍♀️。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七條 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製🧑🏼‍🔧,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在市財政局綜合管理的框架下⏏️,市教委實施監督管理,事業單位實施具體管理。事業單位是出租出借單位資產的法律和責任主體。

第八條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凯捷(人員)負責所轄範圍內資產的出租出借管理,財務凯捷負責資產出租出借收益的財務核算🏊🏼;審計凯捷負責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凯捷實施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的職責為:

(一)負責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製度的建設及實施。

(二)負責資產出租出借方案擬訂,組織可行性論證➡️🙌🏼,提交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後🧖🏼‍♀️,報市教委審核🫨,並轉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負責《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平臺”)中🧝🏿,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信息的維護,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資產出租出借單證📢、賬冊、卡片、資產收益明細賬以及各類統計報表🤱🏿🧑‍🎨。

(四)負責承租(借)方的選擇,考察承租(借)方的資信🧛🏽,代表單位洽談和簽訂租(借)合同。

(五)負責出租出借資產的日常管理,履行租(借)合同的義務,保證承租(借)期限內出租出借資產的完好及安全使用。

(六)負責資產出租出借收益的收繳。

(七)負責出租出借資產的回收或置換🎅🏿。

(八)負責維護租(借)合同的權力🙆🏿‍♀️,收集承租(借)方違約證據🐔,追索承租(借)方違約責任。

第三章 業務及審批程序

第十條 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的業務程序是:

(一)事業單位申報🤳🏿。

(二)按市財政局規定的權限,分別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市教委審核並轉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場調查、詢價確定租(借)金或委托評估機構對租(借)金進行評估。

(四)按規定的方式確定承租(借)人🧕🏻。

(五)簽訂租(借)合同,並報市教委備案。

(六)登錄《資產信息平臺》,實施資產出租出借的動態管理🧑🏼‍💻。

(七)租(借)資產交付承租(借)人,實施出租出借資產的履約管理👨🏼‍✈️。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市教委審核或備案👼🏼;市教委應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核🏦,按規定權限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資產符合市財政局規定的短期出租出借項目🧔🏻‍♂️,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分別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備案🌇;符合市財政局規定的長期出租出借項目🏊🏿‍♀️,報市教委審核🤦🏻,轉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進行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登錄“資產管理平臺”並填寫《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借)申報單》🥠。

(三)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單位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單位同意利用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承租(借)方的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七)市財政局和市教委要求送審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房屋及構築物出租

第十四條 房屋及構築物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公開招租的形式選擇承租人。公開招租的實施可以采用房屋及構築物所在單位自行組織🔽、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及構築物,應當充分體現市場化定價🗂,通過市場調查、詢價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擬出租房屋及構築物的租金進行事前評估,據此確定標的合理租金價格。

第十六條 采取公開招租出租房屋及構築物的🧷,應當發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應當張榜公布,或在報刊👩🏽‍💼👨‍👨‍👧‍👧、網絡及其他媒體上發布,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及構築物🧲,對以下租賃用途不得出租:

(一)對教育環境有影響的網吧、洗浴、發廊、按摩等服務業🛜;

(二)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食品、工場等加工業。

(三)其他影響事業單位工作環境的用途。

第十八條 對參加公開招租的競租者,首先要考察其承租能力和合法用途👩🏿‍🚀,在同等條件下一般以租金報價高者中標。所有競租者報價低於最低租金價格的,應當作流標處理,重新進行公開招租。重新進行公開招租時,可以適當調低標的租金價格⚉,但不得低於首次確定的標的租金價格的90%。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構築物出租🧑‍🎨,可以采用協議租賃方式:

(一)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經營🚗,不存在其他選擇對象。

(二)經公開招租只產生一個競租者🏋🏻。

(三)其他適合協議租賃的情形📿。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出資各級次企業(除學校資產經營公司以外)及其他單位租賃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及構築物☎,應通過事業單位內部競租方式取得租賃權,獲得租賃權後,不得轉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承租方一旦確定,房屋及構築物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與承租方簽訂規範的房屋及構築物租賃合同,並自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租賃合同報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築物合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的🧑‍🦰👶🏻,可與承租方共同協商後,提交市教委並轉報市財政局批準後予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 房屋及構築物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按13👐🏻、6🌄🌻、12個月收取或也可按租賃期一次性收取。為了保證承租方履約支付租金🍹,可以收取12個月租金額的押金。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及構築物應向承租方出具稅務凯捷監製的統一發票,取得的租金收入應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不具有房地產租賃經營資質的承租人不得將承租房屋及構築物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方🖐。擅自轉租的,轉租行為無效。允許具有房地產租賃經營資質的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及構築物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方,但第三方不得再是具有房地產租賃經營資質的承租人,同時第三方承租人不得用於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限製用途。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築物可以委托具有房地產租賃經營資質的企業代理出租,委托與被委托雙方應簽訂代理租賃協議,協議內容應包含代理期限、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最低租金限價🚣🏽‍♂️、租賃用途限定👳🏻‍♂️、對租賃方條件的限定🙍‍♀️🚴🏽、租金的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安保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出租房屋及構築物的日常跟蹤管理。房屋及構築物出租行為應納入《資產管理平臺》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管理,在年終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同時應做好出租房屋及構築物的維護🧜🏿‍♀️、修繕、監督及租金催繳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到期出租房屋及構築物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及構築物要與承租方簽訂有關租賃房屋及構築物安全保障責任書,明確租承雙方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安全保障違約責任👐🏿,租承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做到萬無一失👮🏿‍♂️。承租方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有關凯捷簽訂治安責任書,消防安全責任書,門前三包協議等,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第五章 儀器設備出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儀器設備出借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儀器設備處於閑置狀態。

(二)承借方屬於本單位的長期業務合作方,本單位開辦的法人機構🚓,本單位職工。

(三)承接方有合法的用途,具有借用金的支付能力👨🏽。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出借儀器設備,應當充分體現市場化定價,通過市場調查🧖🏿‍♂️👨🏻‍🦱、詢價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擬出借儀器設備的借用金進行事前評估🚍,據此確定標的合理借用金價格🚶🏻‍♂️‍➡️。年借用金價格的定價一般不得低於儀器設備的年折舊額,折舊方法為平均年限法,折舊年限參照稅務凯捷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出借儀器設備,一般是應承借方的要求所發生的出借行為🐄,出借行為一旦確定,儀器設備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與承借方簽訂規範的儀器設備借用合同🤣,並自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借用合同報市教委備案。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儀器設備的合同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確實需要超過5年的,應提交市教委並轉報市財政局批準後予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儀器設備出借采取先收取借用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借用金按13612個月收取或也可按借用期一次性收取。為了保證承借方履約支付借用金👨🏻‍🦼,可以收取12個月借用金額的押金。事業單位出借儀器設備應向承借方出具稅務凯捷監製的統一發票🗣,取得的借用金收入應依法納稅👩🏻‍🎓。

第三十三條 承借方借用儀器設備應以自用為唯一目的,不得轉借給第三方,擅自轉借的,轉借行為無效。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出借儀器設備的日常跟蹤管理。儀器設備出借行為應納入“資產管理平臺”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管理⭕️,在年終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同時應做好出借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監督及借用金催繳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到期出借儀器設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出借儀器設備要與承借方簽訂有關借用儀器設備的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借承雙方的安全使用責任和安全使用違約責任🐖,借承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做到萬無一失。

第六章 庫存物資出借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庫存物資出借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庫存物資處於長時間滯庫狀態。

(二)承借方屬於本單位的長期業務合作方🧆◾️,本單位開辦的法人機構💙,本單位職工👩‍🍳。

(三)承借方有合法的用途,具有借用金的支付能力🎸🥱。

第三十七條 庫存物資出借采用以物代金的出借方式☕️,應以庫存物資的原值或評估值作為出借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作為出借收益的最低限價🐉。到期歸還與出借本金等值的同類(或按借出方要求置換成其他類)物資,也可按借出方要求置換為等值現金🦵🏽🎚。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出借庫存物資,一般是應承借方的要求所發生的出借行為,出借行為一旦確定,庫存物資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與承借方簽訂規範的物資借用合同,並自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借用合同報市教委備案。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庫存物資的合同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確實需要超過5年的,應提交市教委並轉報市財政局批準後予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條 庫存物資出借采取先收取借用金🚰,後交付的形式,借用金按13612個月收取或也可按借用期一次性收取。為了保證承借方履約支付借用金,可以收取12個月借用金額的押金➖。事業單位出借庫存物資所得收益應向承借方出具稅務凯捷監製的統一發票,取得的借用金收入應依法納稅✂️。

第四十一條 承借方借用庫存物資可用作自用、經營、投資等經濟活動。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出借庫存物資的日常跟蹤管理。庫存物資出借行為應納入“資產管理平臺”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管理🧘‍♂️,在年終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同時應做好出借庫存物資的監督及借用金催繳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到期歸還或置換物資或置換現金的回收工作。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扣除稅金🕷、手續費等支出後,應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凯捷預算管理,同時在“資產管理平臺”中填報《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 因受規劃拆遷、上級主管凯捷調整以及單位自身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影響🧏🏻‍♀️,需提前解除租(借)合同🧑🏻‍🦼‍➡️,應向承租(借)方支付未到期租(借)金或賠償金的👝,由事業單位納入凯捷預算列支。

第八章 監督和其他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凯捷的監督檢查。市教委有關凯捷按照各自職責👨🏽‍🔬🏹,對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應加強內審監督,防止未按規定申報擅自對資產進行出租出借,以及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資產出租出借的行為產生🛑🔤。對因管理不善🧑‍🏫、違規、失職、瀆職造成資產在出租出借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應負經濟賠償責任,違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按照凯捷決算報表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資產出租出借情況做出報告👩🏼‍💻✸,報市教委,由市教委匯總後報市財政局。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資產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出租出借的,應進行清理。對租(借)期尚未屆滿的,可維持原租(借)約至租(借)期屆滿,但應補辦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手續,並將租(借)合同提交市教委備案;原租(借)約履行結束後,一律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出資各級次企業(除學校資產經營公司以外)及其他單位不得無償占用事業單位的資產👨‍💼,已占用事業單位資產的,應按本細則進行清理,並按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要求進行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製度的市教委系統事業單位,其資產出租出借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細則從發布即日起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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